| 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的法律效力为:特约条款高于附加险条款,附加险条款高于基本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为准;特约条款未尽事宜,以基本险条款或附加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基本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目 录
1、自燃损失险条款 2、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3、新增设备损失险条款 4、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条款 5、涉水损失险条款 6、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7、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 8、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条款 9、特种车固定机具、设备损失险条款
自燃损失险条款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营业货车、城市公交车、公路客运车、出租车、租赁车、特种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燃烧导致的保险机动车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 2、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按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 (二)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人在本附加险保险金额内,按出险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不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实际损失金额内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玻璃或国产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1、安装过程中造成的玻璃破碎; 2、灯具、车镜玻璃的破碎; 3、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新增设备损失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本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新增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 第三条 其它事项 投保本附加险时,应在新增设备明细表中列明新增设备的名称及价格;新增设备明细表中未列明的设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免赔规则按所投保的基本险的规定执行。
车身油漆单独损伤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损伤,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二)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每一保险期间的保险金额分为四个档次:2000元、5000元、10000元、20000元,投保人在投保时可自由选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二)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一次或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涉水损失险条款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2、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二)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机动车损失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本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限。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机动车上所载的货物直接损毁,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上货物所有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与被保险人或其它致害人恶意串通行为导致的任何损失; (二)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载运的易碎货物因震动、挤压、与车体或车体以内的货物碰撞造成的损失; (三)货物遭盗窃、遭抢劫、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 (四)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它各种间接损失;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或车上人员携带的物品; (六)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车上货物因保险事故受损,不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它国家机关指定进行检验或损失评估,被保险人均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损失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核定损失。 (三)若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保险人按保险机动车核定载质量与实际载质量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人根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事故责任免赔率为15%。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车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基本险约定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人民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对应由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费用,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其它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分为2万元和5万元两个档次,投保人在投保时可自由选择。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限额为20万元。在一个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20万元时,本附加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第五条 保险合同术语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除死亡补偿费和伤残赔偿金以外的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特种车车辆损失扩展险条款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牵引、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等用途的特种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特种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2、保险机动车吊升、举升的物体造成的保险机动车的损失。 第二条 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特种车固定机具、设备损失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附加险的特种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保险机动车上固定的机具、设备由于内在机械或电器故障引起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本附加险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