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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投保提示
    
广大保险消费者:

    为维护您的保险消费合法权益,北京保监局敬请您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时,注意以下事项:

    投保时

    1.请您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详细名单可登陆www.circ.gov.cn查询)在京分公司营业网点购买交强险,或通过经上述保险公司委托、具有《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合法销售网点,或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购买交强险。
    2.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请您不要重复投保。为了能得到更高水平的风险保障,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经济实力同时购买不同限额的商业三者险。
    3.您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如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号牌号码、使用性质等)、并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并留意两证是否年检。
    4.购买交强险时,您应一次支付全部保费,不能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其他附加条件的要求。
    5.您应在保险公司的协助指导下,真实、准确填写交强险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6.在2006年7月1日《条例》施行前已购买商业三者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按照《条例》规定,原商业三者险保单继续有效,待商业三者险到期后再购买交强险,驾驶人应随车携带商业三者险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者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投保后

    7.您应在被保险机动车指定位置放置交强险标志。
    8.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如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您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9.交强险的保险期为1年。合同期满,您应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不得拖延承保。
    10.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1)被保险机动车依法被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保险公司按照规定退还相应保费。

   出险后

    1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您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按照保险标识背面的报案电话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及时报警。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和事故调查。
    12.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您需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之日起5日内,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并将核定结果通知您。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与您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13.交强险实施的第一年实行全国统一条款、统一费率;自第二年起,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挂钩,安全驾驶者将享受优惠费率,经常肇事者将承担高额费率。



报案、咨询电话:95500 总机:010-66428888  保险欺诈举报电话: 010—66414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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