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为了确保《条例》顺利实施,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条例》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或者持有2006年7月1日前已生效且尚未到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
二、请您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具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营业网点或合法的保险代理机构投保交强险,每车只需投保一份。
三、如您已投保交强险(不含摩托车),在取得交强险保险标志后,请及时将交强险保险标志粘贴在机动车前窗右上角,以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
已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在取得交强险保单后,请注意随身携带便携式保险标志,以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
四、如您持有2006年7月1日前已生效且尚未到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应随车携带保单原件,以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待该商业三者险期满后,您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五、请您务必妥善保管好交强险保单、交强险保险标志和2006年7月1日前已生效且尚未到期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如不慎丢失或损毁,请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六、自2006年10月1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交强险投保情况加强检查,对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依法扣留,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七、发生交通事故后,请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