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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理财综合保险
    
    产品特点
    《安居理财综合保险》与同类产品相比,主要买点有:
    1、投保人以交纳保险保障金的方式投保,无需另交保费;
    2、保险保障金的起点较低,每份2千元人民币,可按份交纳,投保灵活;
    3、保险期限短,一年期满;
    4、保险金额高,保障范围广;
    5、期满除将保险保障金返还外,保户还可获得预定的回报。
    6、保险期限内发生赔付不影响保险保障金返还和回报。
 
    条款简介
    《安居理财综合保险》在使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保障的同时,还能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本产品在保证客户应得回报(保单上注明)的同时,提供家财险保障。每份保障金2千元,保险金额1万元。
    在保障范围上,《安居理财综合保险》责任范围不仅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综合责任,还附加了盗窃及抢劫责任,并将保险财产扩展到现金首饰等。
 
    条款全文
安居理财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  座落或存放于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或在保险单上载明地点(仅限于一处)的下列财产为保险财产:
    (一)房屋住宅: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或出租的房屋;
    (二)室内财产:被保险房屋内装潢、附属设施及屋内家具,除手提电话和便携式电脑以外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
    (三)特约财产: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
    第二条        其他未列明的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水管爆裂、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自然灾害: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四)有明显痕迹的入室抢劫。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恐怖活动、暴力行为、武装冲突、民众骚乱;
    (二)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三)地震及其次生原因;
    (四)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损坏;
    (五)计算机2000年问题;
    (六)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七)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自然损耗;
    (八)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的本身损毁;
    (九)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十)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住人员盗窃抢劫或纵容他人盗窃抢劫;
    (十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十二)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十三)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第五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索赔以及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保障金
    第六条  本保险为定额保险,按份出售,投保人以缴纳保险保障金的形式投保,每份保险保障金为2千元人民币。
 
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
    第七条  每份2千元保险保障金的各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
意外事故
自然灾害
有痕迹盗窃
入室抢劫
合计金额
房屋住宅
2000元
4000元
 
 
6000元
室内财产
1000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3000元
特约财产
400元
400元
100元
100元
1000元
合计金额
3400元
5400元
600元
600元
10000元
    保险金额按投保的实际份数同比增加,但保险价值以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同一保险地址,无论投保多少,特约财产的赔偿金额以2千元人民币为限。
 
保险期限
    第八条  保险期限为1年,自被保险人缴纳保险保障金的次日零时开始。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以分项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条  赔偿金额未达到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继续有效,但保险人将出具批单注明减少有效保险金额,剩余分项保险金额为原分项保险金额减去已赔偿金额。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法应由其他责任方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责任方索赔。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责任方的请求赔偿权利,致使保险人丧失代位追偿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必要的发票、单据和其他有关证明,发生盗窃及入室抢劫等责任事故时,还应提供派出所以上的公安部门确认证明。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可能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或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地址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尽可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同时及时地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提供给保险人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本保险合同,并退还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保障金。
 
保险增值金及返还
    第十八条  保险期限届满时,除退还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保障金外,被保险人还可获得保单上注明的保险增值金。
    第十九条  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对逾期不领取的保险保障金及按第十八条获得的增值金部分不再另行计算增值金。如须续保,可再办投保手续。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要求退保的,可到本公司办理退保手续;退保时,除退还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保障金外,增值金部分按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金=保险保障金×退保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投保天数/365×80%。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保障金及增值金返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领取保险保障金及增值金时,须携带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集体投保的,须出具单位证明。
    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理领取保险保障金及增值金,代理人代为领取时,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代理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三条  如保险单正本、相关批单正本、发票丢失,被保险人应及时到保险人经营场所办理挂失手续;在挂失手续办理之前,如保险保障金及增值金被冒领,保险人不负责任。
 
其它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该知道发生保险事故的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即作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报案、咨询电话:95500 总机:010-66428888  保险欺诈举报电话: 010—66414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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