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款简介
保家无忧家庭自组式保险是我司在2004年推出的一种新型家庭财产保障计划。该产品由家房无忧、家财无忧和家事无忧三个系列组合而成。产品全面考虑到现代家庭在保险上的需求,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个性选择,从而为家庭提供适合而全面的风险保障。
条款全文
房屋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财产指在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二条 上述房屋特指房屋主体承重和围护结构。房屋装修及其他不属于房屋主体承重和围护结构部分的家庭财产不是本保险的保险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财产损失: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或冰凌和上述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4、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设计错误、勘查责任及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三)保险财产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后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四)违章搭建的建筑、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六)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或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七)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鼠咬、虫蛀、霉烂、受潮、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八)地面及地下施工引起的地基松动、沉陷或其他位移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九)保险财产受施工机具及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直接或间接撞击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十)因施工、安装、装修工程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一)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次生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三)政府行洪、泄洪、蓄洪及其他行政命令或任何合法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六)任何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条 被保险人作为保险财产代保管人或租赁人时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免予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金额可按下列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确定:
1、按"商品房销售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价格确定;
2、在当地房产交易市场上同类房屋交易价格或当地房管部门、房产咨询公司和交易所的评估价格的基础上,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分为一年,三年,五年或十年,由投保人根据需要选择投保。保险起始日不早于保险费缴清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第九条 本保险发生部分损失保险赔付后,在剩余保险期间内,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至投保时的金额,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
保险费率
第十条 年度保险费率为0.11‰。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险费率为年度保险费率;保险期间为三年的,保险费率为年度保险费率×98%×3; 保险期间为五年的,保险费率为年度保险费率×95%×5;保险期间为十年的,保险费率为年度保险费率×90%×10。
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第十二条 保险费在投保时应一次性缴清。保险费未缴清,保险合同不生效。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内容。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其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如标的物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各种必要的单证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按双方约定期限,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第十七条 保险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或房屋使用性质等如有变更或危险程度明显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在发生变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尽可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供给保险人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各项义务之一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被保险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以"商品房销售合同"确定的价格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四条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下列规定赔偿:
1、全部损失
赔偿金额为出险时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2、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即:
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要修复费用-应扣残值)。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法应由其他责任方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责任方索赔。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已可确定的最低保险赔偿金额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责任方的请求索赔权,致使保险人丧失代位追偿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必要的发票、单据和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可能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八条 被施救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和未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九条 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保险事故的两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即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退保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赔付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能申请退保。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要求退保,保险人退还未了责任期保险费。未了责任期按季度计,不足一个季度不计入未了责任期。保险期间也按季度计。
退保金额=实缴保险费×(未了责任期/保险期间)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定义如下:
(一)实际损失:使受损财产恢复到出险时状态的修理或置换费用。
(二)重置价值:使受损财产达到等同或基本近似但不超出其崭新时的状态所需要的费用。
(三)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内承受主要荷载的建筑构件。
(四)房屋围护结构:指门、窗、外墙、屋顶等围合建筑主体空间并起到保护作用的构件。
(五)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并拥有共同财产的近亲属。
安居自组式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财产
第一条坐落于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下列各项合法财产,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财产,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一)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该房屋特指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
(二)上述房屋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特指上述房屋内的家具、厨房用品、床上用品、服装、除本条第(四)款列明的便携式电器以外的其他家用电器;
(四)便携式家用电器,特指手机、手提电脑、CD播放器、随声听、MP3播放器、电须刀、照相机和摄像机;
(五)现金首饰类,特指手表、金银、珠宝、玉器、首饰、现金及有价证券。
第二条简陋屋棚、无人居住的房屋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放置于露天、阳台(未封闭)、室外公共走廊、庭院内的财产,以及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均不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以下各项保险责任可由投保人选择投保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一)火灾爆炸风险保障
由于火灾、爆炸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自然灾害风险保障
由于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和上述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三)外来物体撞击风险保障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2、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建筑物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事故。
(四)管道爆裂风险保障
由于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和排污管,下同)爆裂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五)室内盗抢风险保障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坐落于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从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后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1、门窗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2、入室抢劫。
(六)租赁费用损失保障
由于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或无法出租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实际租赁支出或租金收入损失给予每天不超过100元人民币的补贴。补贴期只限于实际修复期,并且每次事故的补贴期最多不超过10天。
第四条 发生本保险第三条(一)至(四)款保险事故,且属于被保险人选择的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各项财产施救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工艺不善、原材料缺陷、设计错误、勘查责任或施工质量问题;
(二)保险财产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燃或自然损耗;
(三)保险财产连续超过60天处于无人照管状态;
(四)家用电器由于使用不当、超电压、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六)被保险人、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或保险房屋内暂住人员盗窃、纵容他人盗窃;
(七)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
(八)管道试水、试压;
(九)未按规范改动管道或私自改动不允许改动的管道;
(十)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的倒塌;
(十一)保险财产被非法占有或持有;
(十二)政府行洪、泄洪、蓄洪或其他行政命令或任何合法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或各种环境污染;
(十四)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或其次生原因。
第六条 被保险人作为保险财产代保管人或租赁人时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免予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七条 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失或间接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在保险单上列明的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九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起始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但不早于保险费缴清日。
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
第十条 房屋、房屋装潢、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但以不超过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无效。便携式家用电器和现金首饰类的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室内财产保险金额的10%。除室内盗抢责任及管道爆裂责任外,其他保险责任均可单独投保,且保险金额一致。室内盗抢责任及管道爆裂责任的保险金额均不超过相应保险财产其他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的50%。
第十一条租赁费用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自行选择,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保险费
第十二条 保险费=单项保险费之和+租赁费用保险费。
其中,
单项保险费=单项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对应保险责任的费率
租赁费用保险费=赔偿限额×年保险费率
各项保险财产所对应保险责任的保险费率和租赁费用的年保险费率见费率规章。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间开始之前一次性缴清保险费,否则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可选免赔额
第十四条 本保险设有绝对免赔额供投保人选择,选择绝对免赔额的可同时享受一定的费率优惠。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内容。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时,保险人应当在原保险单上附贴批单。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其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如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各种必要的单证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按双方约定期限,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房屋使用性质发生变更或者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或保险地址、被保险人发生变更时,被保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就单件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保险财产提供相应清单和单据。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尽可能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同时及时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报案并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购置单件价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保险标的的,应当自购置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上附加批单。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提供给保险人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终止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只对投保人选择的保险财产及其对应的保险责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二十七条 保险财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如需恢复保险金额,应补缴相应的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法应由其他责任方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责任方索赔。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责任方的请求赔偿权,致使保险人丧失代位追偿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必要的发票、单据和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可能修复。修复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修,确定修理项目、方式或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对保险财产中不随身携带的家用电器部分,如被保险人不愿意修复,保险人可将确定的修复费用以现金的形式赔偿给被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施救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的,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和未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负责赔偿损失或费用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退保处理
第三十四条 如被保险人要求退保,保险人按下表退还未了责任期的保险费。未了责任期按月计,不足一个月不计入未了责任期。但发生保险赔付后,被保险人不能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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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了责任期
(月数)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
一 |
|
年保险费百分比
P
(%) |
5 |
10 |
15 |
20 |
25 |
35 |
45 |
55 |
65 |
75 |
85 |
应退保费=实缴保费×P%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提交XXXXX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定义如下:
(一)房屋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内承受主要荷载的建筑构件。
(二)房屋围护结构:指门、窗、外墙、屋顶等围合建筑主体空间并起到保护作用的构件。
(三)简陋屋棚:是指用麦杆、稻草、芦席、竹、木、帆布、塑料布、油毛毡、石棉瓦、铁皮、玻璃钢瓦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房屋或罩棚。
(四)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并拥有共同财产的近亲属。
(五)实际损失:使受损财产恢复到出险时状态的修理或重置费用。
(六)有价证券:指标有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
安心家庭法律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对象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承担下列赔偿责任:
(一)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被保险人居所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因意外倒塌、脱落、坠落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我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被保险人居所发生火灾或爆炸,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我国法律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经保险人事先同意的因上述责任引起的诉讼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三条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不论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直接对第三者进行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毁;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重大过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精神失常、痴呆;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家庭暴力;
(六)自然灾害或其次生原因;
(七)存贮、使用烟花爆竹或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八)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或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
(九)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叛乱、政变、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
(十)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
第四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承租人员或被保险人居所内暂居人员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租用、占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任何精神损失或间接损失。
第五条被保险人居所改作或兼作营业或生产活动场所后发生的财产损失和费用或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本条款所附五个附加险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责任起始日不早于保险费缴清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赔偿限额
第八条 家庭法律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人民币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四档,由投保人选择确定,并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诉讼费用的最高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人所选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赔偿限额×对应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其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如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各种必要的单证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按双方约定期限,履行赔偿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到保险合同的有关事项,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未缴清,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居所发生变更或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一旦发生本保险所承保的责任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个工作日内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供给保险人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终止本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家庭法律责任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承诺赔偿或直接赔偿给第三者,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重新核定赔偿金额。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发票、损失清单、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裁决书和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赔偿金额,或经保险人认可的赔偿金额在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法应当由其他责任方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责任方索赔。如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已可确定的最低保险赔偿金额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责任方的请求赔偿权,致使保险人丧失代位追偿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负责赔偿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退保处理
第二十九条如被保险人要求退保,保险人按下表退还未了责任期的保险费。未了责任期按月计,不足一个月不计入未了责任期。但发生保险赔付后,被保险人不能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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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了责任期
(月数)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
一 |
|
年保险费百分比
P(%) |
5 |
10 |
15 |
20 |
25 |
35 |
45 |
55 |
65 |
75 |
85 |
应退保费=实缴保费×P%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订立和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各方应遵循诚信原则。
第三十一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使用的专业术语定义如下:
(一)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共同生活并拥有共同财产的近亲属。
(二)第三者:指被保险人、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承租人员或被保险人居所内暂居人员以外的人。
第三十三条 本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安心家庭法律责任保险》附加险
下列附加险应在投保《安心家庭法律责任保险》基础上,选择投保。
下列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分为人民币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四个档次,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但附加险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的赔偿限额。
附加险1.附加管道爆裂渗漏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坐落于保险单上载明地点内的管道(特指自来水管、暖气管、排水管、排污管)发生爆裂或渗漏,致使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以下原因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按规范改动的管道或私自改动不允许改动的管道发生爆裂或渗漏;
(二)违法安装管道、安装时使用不合格材料或有重大过失;
(三)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
(四)主险责任免除条款列明的任一原因。
第三条 保险费=赔偿限额×对应费率。
第四条 本附加险为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条款为准;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险2.附加监护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员的民事行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其监护人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以下原因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监护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
(三)主险责任免除条款列明的任一原因。
第三条 保险费=赔偿限额×对应费率。
第四条 本附加险为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条款为准;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险3.附加宠物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豢养或受他人委托临时看养的有合法准养证的宠物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以下原因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连续3天处于无人看管状态的宠物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
(二)没有合法有效准养证的宠物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
(三)违反当地宠物管理规定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
(四)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五)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
(六)主险责任免除条款列明的任一原因。
第三条 保险费=赔偿限额×对应费率。
第四条 本附加险为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条款为准;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险4.附加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为其家庭聘用的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以下原因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家政服务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合同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主险责任免除条款列明的任一原因。
第三条 保险费=赔偿限额×对应费率。
第四条 本附加险为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条款为准;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附加险5.附加烟花爆竹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燃放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时,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以下原因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不在当地政府规定的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内燃放所引起的事故;
(二)购买非经政府批准销售的单位出售的烟花爆竹或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所引起的事故;
(三)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四)主险责任免除条款列明的任一原因。
第三条 保险费
保险费=赔偿限额×对应费率。
第四条 退保规定
本附加险不可退保,在本附加险有效期内,主险也不可退保。
第五条 本附加险为保险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条款为准;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费率规章
|
限额
费率(‰)
险种 |
10000
|
30000 |
50000 |
100000 |
|
安心家庭法律责任保险 |
3.0 |
2.5 |
2.0 |
1.5 |
|
附加管道爆裂渗漏责任保险 |
1.0 |
1.0 |
1.0 |
1.0 |
|
附加监护人第三者责任保险 |
1.0 |
1.0 |
1.0 |
1.0 |
|
附加宠物责任保险 |
5.0 |
4.5 |
4.0 |
3.5 |
|
附加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 |
2.5 |
2.0 |
1.5 |
1.0 |
|
附加烟花爆竹责任保险 |
8.0 |
7.5 |
7.0 |
6.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