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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交通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交通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根据下列不同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分别给付不同的保险金:
    1、民航班机。保险人按主险确定的身故保险金的三倍给付。
    2、火车、汽车和轮船。保险人按主险确定的身故保险金的二倍给付。
    第二条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交通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交通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主险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根据下列不同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分别给付不同的保险金:
    1、民航班机。保险人按主险确定的残疾保险金的三倍给付。
    2、火车、汽车和轮船。保险人按主险确定的残疾保险金的二倍给付。
    释义: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及轮船。
    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保险费
    第四条 本附加险保费为0.03%。
 
    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保险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1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报案、咨询电话:95500 总机:010-66428888  保险欺诈举报电话: 010—66414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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