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条件
一、凡金融行业的单位及非金融行业单位中从事有关经济工作的部门,经被保险人同意,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其从事经济工作的在职员工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二、凡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经济类工作的年龄在18周岁(含18周岁,下同)至60周岁的在职员工,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因保护国家财产、资金的安全遭受他人伤害,保险人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残疾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多项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的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国家财产与资金完整、安全而直接遭受犯罪分子的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两倍或视残疾程度给付相应残疾保险金的两倍。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一次或累计给付到达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终止(本条第三款除外)。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助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安胎、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和引产);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整容、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但发生本条第一项情形或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但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每人每年每千元保险金额缴纳人民币4元。
三、投保人于合同成立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的:
(一)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已身故受益人、放弃(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四、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五、除身故保险金外,其余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公安部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有关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保险费收据;
4、由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有关单位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7、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办理给付申请,受托人应提供委托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或第二项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投保人或保险金领取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加保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填写批改申请书,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若被保险人离职、退职,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险责任自其办理离、退职手续之日起自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已缴保险费。但被保险人发生正常工作调动的,保险人可根据投保人的申请办理退保手续。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保单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单位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将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起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释义
本合同所指名词特定含义如下:
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给付比例:指本保险条款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规定的保险金给付比例。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武术比赛: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爱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爱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爱滋病或爱滋病病毒。
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365))×(1-10%)”。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