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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险
    
    条款简介
    公众责任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经营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条款全文
    一、责任范围
    1.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提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  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  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  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 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 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5. 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  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七)  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八)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九)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十)  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十一)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赔偿处理
    (一)  若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
    1.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 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2.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3. 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二)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
    四、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  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  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同时,应遵照当局所颁布的任何法律及规定的要求,对已经发现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并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四)  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 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 在未经本公司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
    3.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
    4. 根据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五、总则
    (一)  保单效力
    被保险人严格地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  保单无效
    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本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本保险单无效。
    (三)  保单终止
    除非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 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 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四)  保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月比例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五)  权益丧失
    如果任何索 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六)  合理查验
    公司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本公司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本公司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该项缺陷或危险或未被排除并使本公司认为满意之前,对其有关的或因此引起的一切责任本公司概不负责。
    (七)  重复保险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八)  权益转让
    若本保险单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九)  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进行。
    六、特别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单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单的其他规定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报案、咨询电话:95500 总机:010-66428888  保险欺诈举报电话: 010—66414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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