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保险人
第一条 凡将犬作为家庭宠物,并合法饲养的个人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犬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将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轻其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与保险事故直接相关的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和事故鉴定费,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上述费用与前款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载明的累计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出现下列任一行为或情形的,对于所产生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恶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非法饲养犬类;
(三)被保险人饲养的犬连续三天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四)被保险人未及时将伤人犬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进行检疫;
(五)第三者因违法、犯罪行为而被犬类伤害。
第四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赔偿责任,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二)财产损失;
(三)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第三者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第五条 对于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至保险责任终止日二十四时止。期满可续保,但须另办手续。
累计赔偿限额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赔偿限额每份为人民币10.2万元:其中,人身伤亡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0元。
保险费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100元。同一被保险人为其饲养的同一条犬仅限购买一份本保险;若超额投保,则保险人对超额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申请书和保险单中的事项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十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养犬登记证或动物健康免疫证失效、所养犬丢失或赠送、转售他人,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在发生变更后3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减轻其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否则,对因此而扩大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提供给保险人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否则,保险人有权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接到第三者向其提出的索赔要求时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索赔时,应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文件或材料,包括保险单正本、事故情况说明、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及单证、第三者的死亡证明或残疾程度鉴定书、能证明被保险人责任的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书或裁定书、仲裁机构裁决书,以及其他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文件或材料。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自行对第三者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赔偿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扣减赔偿金额。
第十六条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仲裁机构裁决或经双方当事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依据,并且对每位第三者的最高赔偿金额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死亡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人身伤亡累计赔偿限额。
(二)残疾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人身伤亡累计赔偿限额与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赔偿比例表》中该项身体残疾程度相对应的赔偿比例的乘积。如果第三者同时发生多项身体残疾的,最高赔偿金额则按照对应各项残疾比例之和计算;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最高赔偿金额仅按照其中比例较高的一项计算。
(三)医疗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赔偿。
保险期间内,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人身伤亡累计赔偿限额;上述第 (三)项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医疗费用累计赔偿限额。
第十七条 属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已经从其他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其他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其他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时,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其知晓的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追偿。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所提供的必要的索赔文件和材料齐全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审查核定。赔款金额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赔偿结案。保险赔偿结案后,保险人不再负责赔偿任何新增加的与该次保险事故相关的损失、费用或赔款。
第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合同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累计赔偿限额占全部保险合同累计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中使用的有关专业术语定义如下:
合法饲养:是指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所饲养的犬已取得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并通过年检审查。
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个人。
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是指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配偶、养父母或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养子女或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或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除以上定义外,对其他专业术语的理解,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解释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残疾程度与赔偿比例表
|
等级 |
项目 |
残 疾 程 度 |
赔偿
比例 |
|
第
一
级 |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 |
100% |
|
第
二
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
十手指缺失的(注6) |
75% |
|
第
三
级 |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
十足趾缺失的(注9) |
50% |
|
第
四
级 |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二一
二二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
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
第
五
级 |
二三
二四
二五
二六
二七
二八
二九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失的(注11)
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 |
20% |
|
第
六
级 |
三十
三一
三二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
第
七
级 |
三三
三四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0% |
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阶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0分贝,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上述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