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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
    
    条款简介
    雇主责任险承保被保险人由于其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条款全文
    责任范围
    凡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包括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
 
    赔偿额度
    1. 死亡: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2. 伤残:
    A.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保单规定办理。
    B.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赔偿额度按受伤部位及程度,参照本保单所附赔偿金额表规定的百分率乘以保单规定的赔偿额度。
    C.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五天的,在此期间,经医生证明,按被雇人员的工资给予赔偿。
    注:
    (1)本公司对上述各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2)被雇人员的月工资是按事故发生之日或经医生证明发生疾病之日该人员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十二个月按实际月数平均。
 
    除外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暴动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的被雇人员伤残、死亡或疾病。
    2.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3.由于被雇人员自加伤害、自杀、犯罪行为、酗酒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5.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雇用的员工的责任。
 
    保险费
    在订立本保险单时,根据被保险人估计,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付给其雇用人员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总数,计算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到期后的一个月内,被保险人应提供本保险单有效期间实际付出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的确数,凭以调整支付保险费。预付保险费多退少补。
被保险人必须将每一雇用人员的姓名及其工资/薪金、加班费、奖金及其他津贴妥为记录,并同意本公司随时查阅。
 
    赔款
    1.如发生本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迅速将详细情况通知本公司。
    2.在未经本公司同意前,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事项不能作承认、提议或付款的表示。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3.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如同时又有承保同样责任的其他保险,本公司对有关赔款及费用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4.索赔期限,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算,不超过一年。
 
    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对其经营的业务,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意外事故及疾病发生。
    2.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取消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在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取消保险单,保险费照上述四项调整,按日计算退费。
    3.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在被告人所在地进行仲裁或诉讼。
 
    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额表
 
项目
伤害程度
按保单规定赔偿最高额度的百分比
身故(失踪不能作为意外身故,但因乘坐飞机或船只失事而致完全灭失的不在此限)
100
全身瘫痪(必须终身卧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
100
丧失两肢(指自手腕或足踝关节以上之分离丧失)或双目失明、或丧失一肢及一目失明
100
丧失一肢或一目失明
50
丧失手指、足趾(每手、脚的):
 
 
1. 丧失四指
40
 
2. 丧失拇指全部
25
 
3. 丧失拇指一节或食指全部
10
 
4. 丧失食指一节或两节或中指全部
6
 
5. 丧失中指一节或二节,或无名指、小指全部
3
 
6. 丧失无名指、小指一节或两节
1
 
7. 丧失脚趾全部
15
 
8. 丧失大趾全部
5
 
9. 丧失大趾一节或其他任何一趾的全部
2
 
10. 丧失大趾以外任何一趾的一节
1
其他伤残如耳聋、断骨等
参照医院证明另定
 
    附约:本表内赔款按下列附约办理:
    1.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赔偿,本公司赔偿累计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2.被保险人不得因遭受一次意外,而获得表列一项以上的赔款金额。仅表列第五项内的可同时兼得。


报案、咨询电话:95500 总机:010-66428888  保险欺诈举报电话: 010—66414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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