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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方综合保障保险
    
    条款简介
    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等各类中小学校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此险种,享受本保险带来的风险保障――对在正常的教学活动中,因对在册学员监护不当造成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和财物损失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在册学员由于过失造成投保人有关财产损失依法获得经济补偿。
    条款全文
    总则
    第一条  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小学、中学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条款和保险单、投保单、有关投保文件、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
    保险期限
        第三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单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单期满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应另办投保手续。
    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在册学员,因下列原因造成在册学员遭受意外而受伤、死亡和财物损失,依照中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条款规定的责任险赔偿限额内按所附赔偿金额表负责赔偿:
    1、在被保险人组织并带领的校外活动中,因被保险人监护、安排不当,致使在册学员人身意外伤害
    2、校园暴力造成无辜学员的人身伤亡
    3、校园内的建筑物倒塌、校园设施缺陷造成的意外伤害
    4、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时校方监护不当
    第五条  因被保险人监护、看护不当,致使在册学员被冒领、走失,在本条款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六条  因校方提供的食品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所造成的人身伤害在本条款限额内赔偿。
    第七条  在幼儿园、小学、中学校内,因被保险人的在册学员的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所有或租用、借用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在本条款规定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上述保险事故需支付的鉴定费用、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法律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在相应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亦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九条  本保险责任险赔偿限额设有:年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每次事故免赔额。
    第十条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相应责任险赔偿限额的30%。
    第十一条  本保险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责任险年累计赔偿限额计收保险费。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致在册学员人身伤亡或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
    3、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体罚或纵容;
    4、在册学员的违法行为;
    5、在册学员的精神损害赔偿;
    6、在册学员故意自伤、自杀、殴斗、酗酒、吸毒、出走或自身疾病;
    7、在册学员造成自有财物的损失;
    8、财物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9、财物遭受盗窃、抢劫;
    10、被保险人组织、带领在册学员到境外及港、台、澳地区的活动;
    11、电脑系统数据丢失及由此引起的损失;
    12、保险单明细表或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3、其他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填写投保单并提供有关资料,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关心、爱护、教育在册学员,使其遵纪守法。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对各类建筑设施、教学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并应接受保险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的安全检查。在接到保险人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保单约定的起保日前一次缴清保险费。
    第十七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地址变动、在册学员的变化等情况,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九条  如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第三者进行索赔。如果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则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和有关证据材料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按本条款的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第二十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任何第三者责任方的赔偿安排或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之一的,保险人有权部分或全部拒绝赔偿或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合同。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单正本和保费收据;
    2、损失清单;
    3、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4、凡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赔偿事宜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应提供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
    5、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书、交通事故处理报告或其他证明。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人对在册学员的伤、残、亡按下列标准赔偿:
    1、被他人冒领:最高赔偿限额为2万元人民币(含相关费用)。
    2、伤残、死亡按所附赔偿金额表的规定
    3、医疗费用
    保险人对上述2、3项总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赔偿限额。
    第二十四条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作出任何许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并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险赔偿金额或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累计达到本条款规定的相应全年累计赔偿限额时,相关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利。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保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合同存在,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就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按照保单明细表中注明的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非事先另有约定,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所在地进行。
    释义:
    1、校(园)方  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同意设立并执有批准证件的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幼儿园、小学、中学。
    2、意外事故  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3、他人  指除学校长期或短期雇佣为其提供劳务的人员及造成损害事实的学员以外的第三人。
    4、体罚  指学校雇员滥用权力或使用暴力对在册学员进行不合理惩罚,使其精神或身体受到伤害。
    5、每次事故  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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