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监会在2007年6月22日以保监会令的形式对外发布《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并决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日上午,保监会网站向相应机构、公司就做好保险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前后衔接的相关事宜做了通知。
《办法》中对保险许可证种类进行了精简,一是不再区分保险许可证正、副本,二是取消了保险中介机构的法人许可证。而且,领取许可证的人员必须持保险机构介绍信或者委托书及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方能领取许可证。
另外,如果保险机构目前持有的许可证记载事项未发生变更,可继续使用,不必更换。注册资本和高级管理人员(法人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发生变更的,及有效期满的,要在2007年9月30日前到保监会或者相关保监局更换新许可证。
对于不经营保险业务、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可以不用取得保险许可证。原先取得的许可证需要在2007年9月15日前交回保监会。
领取许可证的相应公司或机构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指定保险信息报纸的通知》(保监发〔2003〕22号)规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其他保险机构领取许可证后应在保监局规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各保监局应加强保险许可证管理工作。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一是应由办公室对许可证进行集中管理。二是对许可证应按照重要档案文件进行管理。三是许可证的领用、打印、发放、换发、销毁应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四是自行销毁旧许可证,应详细记录被销毁许可证的流水号、种类及数量。五是每年1月5日前应将上年各类许可证的出入库详细数字(领用、发放、收回、丢失、空白、销毁等数字)上报保监会办公厅。对此,保监会还将不定期对各保险机构、各保监局执行《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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